疫情治安管理、刑事
一、新冠肺炎预防、控制期间外出,会遇到非公安机关的执法人员设卡盘查,采取封闭道路等管制行为,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不过值得注意,合法性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首先是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期间,本区域进入Ⅰ级响应。其次是设卡盘查人员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即履职行为,目的是为了防控疫情传染。
二、新冠肺炎预防、控制期间,部分小区物业保安对进出人员查验身份证及其他通行证件后方可出入,该行为是否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或限制人身自由?
在正常情况下,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但在本行政区域内启动Ⅰ级响应,小区物业按照本区域疫情指挥部的要求,有权在特定区域采取管控措施,业主应当配合。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虽然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根据举轻明重原则,其他人员更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三、对疑似新冠肺炎人员或者确诊人员隔离后,对疑似、确诊人员生活过的小区单元楼、甚至整个小区进行隔离,是否合法?
合法。我们知道,隔离是最有效的预防和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四、在疫情响应期间,仍然有部分外出人员拒不配合盘查,甚至对检查人员谩骂、对抗等行为如何怎么评价?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四)项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根据上述规定,对拒不配合检查以及对抗检查的行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以妨害公务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因拒绝检查行为引起甲类(国家卫生健康委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也可以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如果既构成妨害公务罪又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形成竞合关系,则按重罪即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五、对疑似感染新冠肺炎人员和处于隔离观察的密切接触者不服从管理,违反隔离规定,私自外出给不特定的人员和场所造成安全隐患的,可能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据此,被隔离观察人员不服从管理,公安机关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如果因其私自外出行为给他人传染新冠肺炎的,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安全罪可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对明知自己已感染新冠肺炎或者明知自己与已感染新冠肺炎者密切接触,对检查人员故意隐瞒上述事实,仍违反隔离规定与不特定人员密切接触,对这种行为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该罪的构成不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后果为条件,而是只要足以危害公安安全就可以构成本罪,即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也就是说一旦造成严重后果,最高刑可能被判处死刑。最近各大网站关于各地公安机关有对新冠肺炎违法行为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的新闻屡见不鲜。
七、对故意编造未经核实、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人员如何处罚?
对该类编造、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人员,根据情节、后果不同,作出不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政府有关部门隐瞒、谎报、迟报传染病疫情应承担什么责任?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互相推诿,又该如何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规定,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第三十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第六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由此可见,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对疫情报告、控制、防治是其法定职责,如果隐瞒、谎报、迟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互相推诿,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按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罪处刑,最重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九、市场经营者利用疫情,擅自抬高物价或者通过发布足以造成人们抢购、囤货等不实信息,达到抬高物价的目的,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会面临何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一般给予行政处罚,对经营者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等处罚。但上述法律未涉及刑事处罚的规定,我们认为并不意味着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就不会涉嫌刑事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强迫交易行为的本质是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公平交易关系,如果经营者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必然打破公平交易关系,危害市场秩序,这种行为的社会影响非常恶劣,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严重后果,完全可以按强迫交易罪进行惩处。
十、新冠肺炎期间,口罩和防护服是最短缺的物资,甚至被列入国家战备物资,但市场上出现了违法回收废已被污染的废弃口罩、防护服,加工后再次销售牟利的行为,该如何处罚?
此行为可能涉嫌污染环境罪和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第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可见,如果行为人违法回收已被污染的口罩、防护服造成进行处置达到三吨以上数量,可以构成污染环境罪。如果行为人再次谎称新口罩、新防护服销售,达到数量较大(陕西为5000元)则可构成诈骗罪,如果数额达到五万元不满五十万元,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数额超过五十万元,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