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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企业生产经营相关法律问题指引

   2020年1月,武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并迅速漫延全国。各地区先后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措施。习近平总书记发出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讲话,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积极发挥律师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要求,特制定本指引。

  法律顾问单位相关法律问题由担任法律顾问单位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其他企业相关法律问题的咨询解答由市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负责。本指引由市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指引针对疫情影响下的生产经营、财务与融资、合同履行、企业线上化转型等相关问题进行分析解答,希望对企业在疫情期间的法律应对策略有所帮助。

  一、疫情影响下的用工问题

  1、问:隔离期间、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2020 年1月 24 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的有关规定亦明确了此项原则。

  2、问:假期延长期间、迟延复工期间,劳动者工资应当如何发放?

  答:假期延长期间: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如果这三天上班,企业应优先安排员工补休;不能补休的,可暂按200%支付加班工资。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劳动者,在延长3天期间工作的,按照延长工作时间支付加班工资,即按照150%而非200%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在延长3天期间工作的,由于这3天属于延长工作时间而非节假日,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迟延复工期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3、问:受到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如何合法控制用工成本?

  答: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如果有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企业生产经营和劳动者业绩相关,劳动者业绩又和劳动报酬挂钩的,可以依法降低劳动报酬。此外,在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情况下,可以:1、降低劳动报酬;2、安排劳动者轮岗轮休,轮岗轮休期间不用发工资,但应该发放生活费;3、缩短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因缩短工时的,可以相应减少劳动报酬,但不应当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同时建议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利用此次契机,适时提出绩效工资制改革和股权激励方案,让全体员工与公司共度时艰。

  4、问:疫情发生后,企业想要采取非全日制用工以及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有哪些法律上的注意事项?

  答: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等工作岗位。建议:(1)非全日制用工应当签订书面协议,严格工作时间;加强用工管理,如线上用工时间记录等;(2)劳务派遣用工时,应当对派遣单位劳动用工合规性进行审查,例如确认派遣机构的支付能力,避免工资支付的责任转移至用工企业;明确被派遣劳动者的招聘主体,确认员工与派遣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避免直接参与招聘被派遣劳动者的过程。

  二、疫情影响下的合同履行问题

  5、问:企业无法向下家供货,所以不想继续向供应商采购原材料,但是采购合同早已签订,现在能否直接通知供应商,由于疫情原因造成“不可抗力”,不再采购原材料也不承担违约金?

  答:本次新型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但企业此前已经签署的合同能否因此解除不再履行,还要具体评估影响合同履行的因素都有哪些,是不是完全因疫情造成,是否确实到了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的程度。如果合同双方对此认识不同无法协商一致,在诉讼或仲裁中还要看要求解除合同的一方能否充分举证证明。因此建议企业在做出通知中止、解除合同这些重要决定之前,要与法务或律师进行充分的法律论证推演,避免草率行动构成违约。

  6、问:企业情况与问题1相反,发现上游供应商企业可能因为疫情无法供货了,应当如何处置?

答:分步骤实施:

第一步:首先采用书面《问询函》的形式或电子邮件方式与上游企业了解合同履行情况。

  第二步:如果发现上游供应商确实疫情影响其正常生产,无法履行合同,可将此次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向上游企业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

  第三步:解除合同的同时与上游供应商就先期合同履行中的收货交付、付款对账等问题达成《商业备忘录》,便于后期工作开展。

  7、问:经营餐饮及住宿业的企业,疫情期间因倡议减少聚会和外出导致生意惨淡,经营收入无法支付租金,企业能否与出租方协商降低房租?

  答:餐饮、住宿企业可以向出租人申请减免租金。建议:

  第一步:统计因疫情造成的经营业绩锐减情况,同时对相关政府部门发布的管制通知备案存档。

  第二步:援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事由,主动与出租方协商变更合同条款,申请减免房租。

  需要注意:不建议承租人以疫情为由直接向出租方发出《止付通知》,解除或者中止合同履行。此外,承租人以情势变更为由解除合同需要向人民法院主张。

  8、问:商品房开发项目施工工期很赶,按原计划春节假期后立即复工才能赶上如期竣工,结果为遵守延期复工规定无法复工,工期必然逾期,届时将面临发包方处罚,施工单位该怎么办?

  答:施工单位应当收集政府要求停工以及允许复工的文件,并及时书面告知发包方。证明在施工单位无过错的情况下,因遵从政府要求而导致的工期延误,该延误期间为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属于施工单位违约,工期应当相应顺延。

  9、问:旅行社已经收取团费还未出行,因遵守国家旅游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而停团,旅行社是否需要向客人全额退团费??

  答:如果旅行社尚未因为出团花费费用,则应当向客人退还全部团费。如果旅行社为出团已经向第三方支付了一些费用,比如预定宾馆、酒店、车辆等等,而且该费用无法由旅行社与第三方之间通过协商、延期履行合同等方式解决,则属于旅行社因不可抗力所遭受的损失,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应由旅行社和客人共同分担。如果旅行社向客人全额退还团费,等同于由旅行社承担因疫情导致的全部损失,对其有失公允。故,旅行社无需向客人全额退还团费,其有权从团费中扣除应由客人分担损失的部分,将余额退还客人。

  10、问:生产防疫产品的工厂由于响应政府要求优先生产防疫产品供应医院,导致向其他普通采购方的供货订单无法如期交货,工厂及采购方能否解除合同?已经收取的订金是否要返还给采购方?

  答:工厂可与采购方协商延期交货时间,如双方就此达成一致,则变更交货时间;如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则可协商解除合同。如采购方的合同目的因延期交货而无法实现,则采购方有权解除合同。

  如工厂尚未就采购方的订单进行准备,亦未产生费用,则订金应当全部退还。如工厂已为采购方订单花费费用,则该部分费用应由双方分担,可从订金中扣减,将剩余的部分返还给采购方。

  11、问:运输企业收取运费进行货物运输,遇到疫情高速关闭,走其他道路绕路,花费时间长且增加了高额的油费,导致运输成本超过了运费,运输企业能否要求货物托运方追加运费?

  答:可以。由于疫情的原因,签订合同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运输成本超出运费,对于运输企业而言,不仅没有利益甚至亏损。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对运输企业显失公平,其有权要求变更合同价款。

  12、问:外贸公司向生产企业下发了服装生产订单,计划春节后生产并向国外客户交货。疫情来临,该生产厂家无法如期开工,外贸公司无法按期发运货物给国外客户,外贸公司可以向国外客户要求顺延交货期限不被处罚违约金吗?

  答:可以。由于疫情影响,导致外贸公司无法履行合同,且延期交货完全系由疫情导致,故外贸公司可免除违约金的支付义务。在具体主张时,外贸公司可以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的线上认证平台,开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或与当地贸促会联系办理证书,但必须根据要求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三、疫情影响下的企业其他生产经营问题

  13、问:疫情期间物资供应紧张,企业产品/服务能够随意涨价吗,应当如何定价?

  答:建议:在疫情期间生产企业不得肆意涨价,哄抬物价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可能涉嫌犯罪。

  对于如何定价问题,各地情况不一,可以参考各省对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行为作出的相关规定。

  14、问: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资金链紧张,银行短期贷款马上到期,应当如何处置?

  答:建议:企业积极与金融机构沟通实际情况,提供有效资产证明、待履行合同等证明材料,争取获得金融机构绿色通道服务,协商短期贷款还款期限或者续贷,减轻还款压力。

  依据:银保监办发〔2020〕10号通知,《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及芜湖市政府《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意见》(芜政〔2020〕11号》

 15、问:受到疫情影响,企业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如何处理?

  答:受到疫情影响企业可能会面临三角债压力,应收款管理在企业经营中将成为较为重要的环节。首先要评估下游企业的资信和未来履约能力的改善,如果是具备较强抗风险能力的企业,可以接受延期付款、分期付款、银行承兑付款等形式。如果是风险承担能力较弱的企业且账款难以收回,旧账可以采取以物抵债、债权转让、提供担保等形式处理,新业务需要现款现货。对于风险已经比较高的企业,需要终止合作,委托专业人员进行清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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